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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21 15:10:05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4.17?

  【字

  号】江津府办发〔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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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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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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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与市场协同发挥作用;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坚持分类指导,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坚持建管并重,完善供水设施,健全管护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管、镇村抓落实”的行政管理责任体系。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区级各有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行业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的监管职责,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审定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保护、有偿用水、水质监管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承担“属地管

  理”责任。负责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组织抢修抢险、保护水源地安全、监督水费计收、筹集管护资金、推进市场化运营、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并处置应急供水等工作,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施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供水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登记等工作,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对规模化供水工程实施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建制镇水厂及其扩网的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护等工作。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财政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局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及保护、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

  1.由国有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

  2.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集体所有;

  3.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4.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可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具体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三章

  运营管护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营管护主体,运营管护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并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化运营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供水工程可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组建或引进优质企业运营农村供水工程。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实现企业化运营管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优先推行企业化运营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由产权所有者落实供水单位或专业人员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网管护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一户一表制。其它地区鼓励供水管理单位抄表计量到村民小组或大院落,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水厂到村民小组或大院落计量表前的管网及供水设施的管护,计量表后的管网及供水设施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受益群众管护。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部分资金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予以适当补助,并建立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的农村供水工程和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等低收入用户予以适当财政补助。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筹集维修养护资金,可以采取水费收入中提留、受益群众一事一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助等方式筹措,并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有偿用水机制:

  1.水价核定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规模化供水工程水价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通过群众“一事一议”等方式商定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水价;

  2.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加强水费计收,供水单位是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的责任

  主体,应当完善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水费收用管公示制度和收支管理台账。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水源地水质检测。区生态环境局对规模化供水工程每季度进行水源水检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水源水检测。

  第二十一条

  供水水质检测。建立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区水利局水质“巡检”、区卫生健康委水质“抽检”的水质三级检测体系:

  1.供水单位“自检”,规模化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日检,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送检或委托检测;

  2.区水利局“巡检”,规模化供水工程出厂水每季度检测不少于1次,管网末梢水每年在丰、枯水期各检测1次;供水规模200-1000立方米/天的出厂水每半年检测不少于1次,供水规模500-1000立方米/天的管网末梢水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供水规模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出厂水,500立方米/天以下的管网末梢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检测1次;

  3.区卫生健康委“抽检”,规模化供水工程每年监督检测不少于2次,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随机抽检,并对区水利局巡检不合格的供水工程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二十二条

  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水利局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区水利局按季度收集汇总检测情况。对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的,按监督

  管理权限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城乡供水总体布局,以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主,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为辅,完善供水基础设施体系。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已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加快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改造。主城区周边农村可以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其它镇依托或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扩大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条件薄弱的地区,采取维修养护、以大并小、小小联合、达标改造、辅以新建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水源工程建设。推进骨干水源和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注重水源和管网连通,推进工程水源地的“划、立、治”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

  建立运行管护资金使用激励机制,对考核结果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维修养护奖补经费,并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考核结果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全区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水源及取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制水场、泵站、调节构筑物等供水设施。

  2.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

  3.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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