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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22 12:15:05

篇一: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

  厦门市********有限公司 2020 年安全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在制度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控、 临时活动管控、第三方管理上加大力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对制 度的执行力,落实“群防、严查、重处”工作原则;持续开展安全 行为观察、设备本质安全管理,完善经营场所的安全防护;重点抓 好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 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保证公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序号 1 2 3 4 5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工作计划

  项目

  工作内容

  时间进度

  事故 控制

  火灾事故:0 重伤及死亡事故:0 失能一周以上轻伤事故:0

  全年

  消防设备、设施检查率:100%

  消防 工作

  “三合一”整治率:100% 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场所、设备合 格率:100%

  全年

  消防“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100%

  交通事 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0 故指标 员工违反交规造成死亡事故:0 “三违” “三违”人员占公司人数比例<10%

  全年

  情况 安全组 织架构 调整 制度 建设 隐患排 查治理 全面落 实安全 责任 季度安 全例会

  安全教 育培训

  单人“三违”行为当年累计次数<3 次

  根据公司架构及人员调整,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即时

  梳理现有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对 标修订 持续开展各类安全检查,重点区域重点检查,查找安全 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时整改,闭环管理

  全年 全年

  总经理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书,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至各部门

  2月

  安全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季度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进 行总结并作出部署 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率” 100% 特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率 100%

  每季度一次 全年 即时

  定期开展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全年

  希望可以组织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外出学 习借鉴经验

  责任部门 安办 各部门

  安办 各部门

  安办 各部门

  企管部 安办 安办 各部门 安办 各部门 安办 各部门 安办

  安办

   开展各 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防灾减灾宣传、“安全生产月

  21 种安全 活动”、安全知识竞赛、夏季消防检查、“11.9 消防日” 全年

  活动 宣传等),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针对性地解决专项问题

  22

  落实安 全考核 机制

  对反复发现的同一隐患实施习惯性处罚,同时要执行连 带管理责任处罚

  全年

  安办 各部门

  安办 企管部

  应急预 23 案修订、 修订、完善现有应急预案,定期举行预案演练

  演练

  全年至少举 行 4 次演练

  安办 各部门

  24 第三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率:100%

  25

  管控 把好准入关、过程监管

  26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根据集团事故管理规定调 事故处 查处理事故

  理及案

  27 例学习 开展事故案例宣讲学习活动,使员工得到警戒

  全年 全年

  各部门 安办

  安办

  厦门市********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

  

篇二: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

  

  

篇三: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

  

篇四: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

  “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1 月 6 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 省政府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开展的以“马 上就办、真抓实干”为主题的“冬季行动”,切实做好 2016 年“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晋能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切实做好 2016 年“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技能安监字[2016]10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 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两节”和“两会”期间 安全工作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

  成 员: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 安全副矿长兼,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二、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实“两节”、“两会”期间安 全工作 各科室队组要认真汲取上海外滩踩踏、天津滨海新区爆 炸、深圳滑坡等重特大事故教训,深刻汲取“4·19”同煤 姜家湾煤矿透水事故、“12·8”太长高速特大交通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两节”、“两会”期间一定要制定严格的生产组织措 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 生产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搞好节 前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带班 制度;严格执行正规循环作业,保持生产组织井然有序。

  三、加强安全监管,做好“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督 查工作

  (一)检查时间 1 月 20 日-3 月 30 日。

  (二)检查方式 进行全面自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组织实施,对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彻底检查,特别是事故易发的 重要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

  四、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重点检查内容:

  1、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及省级安全生产会 议精神,集团公司 2016 年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贯 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工作 要求的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 用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 开展情况、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各生产经营企业 领导带班、值班、跟班情况、地面走动式管理执行情况等。

  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队伍 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演练四个方面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

  6、一通三防严格按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煤 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晋煤销通防字【2013】 51 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 二条红线”的通知》晋能通防【2014】134 号文件等,进行 细致的检查。

  7、防治水方面重点检查地测防治水技术报告的编制、 审批情况;地面物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情况;现场是否严 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和“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的规定》(晋煤销地防字【2013】65 号)的情形。

  8、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中确定的 “双十二条”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的情形。

  9、是否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中规定的各类重大 隐患。

   10、自查、安全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数量、整 改方案及查改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1.要认真安排“两节”、“两会”期间领导带班、值班工 作,值班表要放在值班室,执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值班人 员要与职工同上同下,加大对关键岗位、要害部位监督检查 力度,了解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了解影响安全生产的难 点问题。

  2、在进行自查过程中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 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现场 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安全科负责督促煤矿落实整改, 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3、加大隐患整改和处罚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均 要登记建档。对查出的一般隐患要求“三定”落实,做到边 查边改、边整边销,实现闭环管理。

  4、安全科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台账管理,并跟踪整改情 况。对逾期不整改的将予通报批评。

  

篇五: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 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 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 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 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 2022 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 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建设率达到 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 100%, 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 75% 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 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 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 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

   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 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 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 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 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 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 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 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 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 年 10 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 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 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A 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 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 年底前仍为 A 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B 级(较高 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 年底前仍未达到 C 级或 D 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 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 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 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回头看”,2020 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 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 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 年底前涉及 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 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 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 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 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 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 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 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 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 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 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 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2018) 和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和 储 存 设 施 外 部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确 定 方 法 》 (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 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 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 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 2022 年底前完成;已纳入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 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 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 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 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 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 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 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 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 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 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 2020 年底 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 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

   外操室、巡检室,2020 年 8 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有关产 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 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 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 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 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 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 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 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 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 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 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 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

   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 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 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 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 岗培训,2021 年底前安排 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 x 级培训,2022 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 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 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 年底前, 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 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 2020 年 4 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 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 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 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 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 2022 年底前达

   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

  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 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 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 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 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 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 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 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 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 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 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 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 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 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 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2022 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 职人员的 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 培训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 2 周。鼓励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 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 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 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 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 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 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

   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 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 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 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 年 4 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 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 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 “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 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 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 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 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 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 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 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 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 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明确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 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 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 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 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 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 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 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 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 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 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 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 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篇六:2022年三年行动整治评估报告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 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 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 2022 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 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建设率达到 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 100%,具有化工安全 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 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 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 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 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 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 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 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 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 年底前,设 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 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 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 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产能。

  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 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 评估分级工作。2020 年 10 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 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a 级(高安全风险)的 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 限期整改提升,2021 年底前仍为 a 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b

   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 年底 前仍未达到 c 级或 d 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 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 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 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 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 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 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 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 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 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 2022 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 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 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 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 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 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 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 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 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 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 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 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 2022 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 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 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

   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 2020 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 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 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 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 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 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 2020 年底前完成整改; 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 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 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 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 年 8 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 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 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 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 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 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 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 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 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 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 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 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 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 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 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 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 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 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 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 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 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 年底前安排 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 x 级培训,2022 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 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 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 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 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 习实训基地。

  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 2020 年 4 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 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 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 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 2022 年底前达到相 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 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 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 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 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 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 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 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 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 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 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 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 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 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 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 2 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 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 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 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 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 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 功能。

  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 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 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 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 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 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 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 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 年 4 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 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 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 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 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 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 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 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 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 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 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 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 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 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 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 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 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 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 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

   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 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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