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租车合同 甲方:县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县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一、车辆及驾驶员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天使用乙方车辆,乙方负责提供车辆及驾驶人,按照甲方要求将相关人员运输至指定地点。
二、使用期限及租金 甲方按天使用,费用为680元/每天。除以上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凭正规票据按季度到甲方进行报账;
甲方按季度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接受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
2.甲方不承担车辆在使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3.甲方不承担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车辆使用期间,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保证安全快捷地将甲方人员(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
2.乙方及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并承担运输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3.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4.在甲方使用车辆期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其车辆每天使用时间、使用地点由甲方确定。
5.乙方应足额投保车辆交强险、三者险、乘座险,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其它
1.因车辆状况原因或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同时废止。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 甲方:县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代表人:
乙方:县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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