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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0-28 08:25:03

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202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参评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县优良工地)。

第三条  县优良工地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各企业应在7月20日前完成资料提交,评审工作安排在8月初,采用过程评价、资料审查、评委会评审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县优良工地由属地政府和建设单位推荐,根据各企业创优计划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并择优推荐申报“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优良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当年创县优良工地计划。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竣工(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县场行为规范;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垂直运输卸料平台采用定型化装配式卸料平台;
现场按要求采用工具式支撑体系和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

(五)施工现场运用视频监控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按“六有一好”标准进行“红色工地”建设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

(八)获得某县“平安工地”称号。

第六条  申报县优良工地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项目在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事件;

(二)建设期间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存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存在与本项目有关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的。

(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不良事件的;

(六)扬尘评价考核等级在B级以下的或两次被列入“黑榜”的。

第七条  申报县优良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二)承建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的申报企业,其承建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

(三)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总建安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八条  申报县优良工地的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县优良工地计划按附件1上报县建管中心。

第四章  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县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二份);

(二)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四)创建县优良工地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五)工程基础、主体、结顶、装饰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照片及影像资料各一份(影像资料时间5—10分钟,采用U盘制作);
能反映工程竣工的外立面全貌、室内大厅及部分楼层照片;

(六)“四阶段”检查评分表(附件3)。

(七)其他材料(如采用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召开现场会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县住建局成立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优良工地评委会)。评审程序由过程评价、资料审查、评委会评审投票三阶段构成。

第十一条  过程评价:
(一)属地评价 项目所在地镇街对房建申报项目在工程基础、主体、结顶、装饰四阶段(县政项目在宕渣层、水稳层、竣工验收三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县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评分,四阶段均检查完成后,出具“四阶段”检查评分表(附件3)。

(二)县优良工地评委会评价 县优良工地评委会收到企业考核检查申请(附件4)后,组织对申请工地进行考核检查评分(附件5)。提出考核检查申请条件为:
1.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结顶后(群体建筑、住宅小区结顶50%以上);

2.县政道路工程基层(水稳层或二灰层等)施工完成后,桥梁工程桥跨承重结构完成后,管道工程工程量完成50%左右;

3.其他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检查时间。

(三)过程评价得分由属地“四阶段”检查现场评分、县优良工地评委会考核检查评分和项目日常表现综合确定,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6。

(四)县优良工地评委会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项目存在施工扰民、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申报项目应及时按要求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县优良工地评委会对申报工地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三条 评委会评审投票:
县优良工地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过程评价得分、资料审查情况,并结合会议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参评工程,初步确定为县优良工地,并择优确定“推荐申报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名单。相关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县优良工地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检查、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1月18日起实施。原《某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H建工〔2014〕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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