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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约内容不得与什么相抵触(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4-09-07 14:45:02

篇一:居民公约内容不得与什么相抵触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立,发挥居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法办理居民自己的事务,促进和谐社区建立,特制定本。

  一、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视的一种组织形式。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居民自治的原那么,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居民代表

  1、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2、居民代表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热爱集体,关心居民,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那么,伸张正义。

  3、居民代表受本居民小组居民的监视,对不称职或不具备代表条件的,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会议免去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由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参加。原那么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按《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方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2)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和,讨论决定年度工作目标;

  (3)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居民效劳,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4)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社区效劳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以及经营情况,并监视其执行;

  (6)制定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种制度,制定和修定居民公约,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7)专题讨论本居委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8)讨论居民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五、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由出席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事务,要符合广阔居民利益,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

  八、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承受监视。

  九、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除由居民代表及时向居民通报外,居委会要利用会议、专栏等形式向居民公告,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居民公约内容不得与什么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2.26?

  【文

  号】主席令第21号

  【施行日期】1990.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

  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居民公约内容不得与什么相抵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动员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xx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动员会,目的是贯彻落实xx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动员会的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通过这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起来,这是深化村民自治的一次重大实践。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全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圆满完成,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下面,我就我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提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时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也是加快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全乡大部分村(居)民小组都陆续制定了符合各小组实际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倡导公序良俗,规范群众言行,调处矛盾纠纷、强化依法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乡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村组干部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存在照搬照抄的情况,导致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空泛,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没有约束力。二是制定程序不合规,没有严格按照《村民委员组织法》的程序来制定。三是有的村组虽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但执行上有差距,有的走过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加强。四是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观念转变,以前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培养需要。

  为此,全乡各村(社区)、各部门要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

  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依法之乡的高度,深刻认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是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抓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

  (一)抓实基础性工作。一要摸清底数、精准实施。接下来,各村(社区)和驻村联系组要集中时间对本村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再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清理。切实做到“四个查清”:一是查清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查清内容是否合法,三是查清是否符合本村(社区)实际,四是查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不符合群众利益和意愿、不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不满意的条款,要按照修订完善流程予以删除和修正;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要求,要予以保留和完善。二要精心组织、完善方案。我乡已经及时成立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和李兴周乡长任双组长,统筹抓好各项工作。各村(社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各

  村(社区)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修订日程,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三要广泛宣传,发扬民主。要把宣传发动作为修订工作的重要基础,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广大村(居)民充分认识到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让老百姓普遍受益的事情,激发广大群众参与修订完善工作的积极性。四要讲究方法、稳妥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必然要打破一些传统观念,当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阻力。大家在工作中必须要坚定信心、顶住压力,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以改革创新精神,坚持原则,务实担当,将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纳入到村规民约中,积极引导群众破除陈规陋习,妥善化解国家法律法规与村风民俗之间的冲突。五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要始终坚持把相信依靠群众作为修订完善工作的主线,修订完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交由群众进行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群众依法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使修订完善过程成为凝聚民心、荟集民智、顺应民意的过程。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坚持自治与规范相结合,严格依照程序,体现公平公正,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法律法规

  保持一致原则。重点是要遵守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合规,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得妨害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修订程序要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村(社区)修订完善后,要及时报请乡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坚持民主原则。要充分发挥村(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民主、广泛协商,注重听取不同意见,注重保障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论证、协商,求得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利益和意愿。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在继承原有合法合理约定的基础上,针对新矛盾、新问题、新要求和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什么不可为”“违反后怎么办”,切实从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倡导文明、卫生整治、社会治安、违规处罚等方方面面规范村民的行为。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村(居)民文化素质等因素,结合实际,既尽量把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普遍认同的土政策、土办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使之合法化,又要体现时代特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男女平等、遵守公序良俗,防止简单照抄照搬法律、政策条文和原有规约条款。五是坚持便于执行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表

  述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易懂易记。同时,违规处罚要轻重适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处罚真正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三)统筹协调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要与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力求做到统筹推进、互动互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一要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结合起来;二要与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协调各方利益、加强自我管理,切实提高党在基层的影响力、公信力;三要与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四要与提高村民素质结合起来,培育新居民,弘扬新风尚,有效提升乡村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圆满完成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从源头上、在最基层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城乡各类问题的治本之路。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提上2019年第一件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有序推

  进,确保201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一)压实工作责任。坚持“乡级主导、村(社区)主抓、群众主体”的工作机制。乡修订完善领导小组和各工作队要加强对修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社区)支书主任要亲自担任工作组组长,亲自研究部署有关问题,切实履行好总体部署、审核把关职能。修订和完善工作要按照时间步骤、严格程序方法、发动依靠群众,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收到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找准位置、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努力形成齐心协力、合力共推的良好局面。民政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全力组织协调推动全县修订完善工作。驻村工作队要具体负责各村(社区)修订完善工作程序的指导,切实把好起草关、审查关,确保制定修订工作各个环节合法合规。组织办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修订工作作为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巩固党的基层政权的重要抓手,主动指导、积极参与。宣传办要做好修订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参与,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指导好各村(社区)把继承发扬优秀历史传统、重塑

  村庄文化、推动移风易俗、培养文明道德融入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妇联、老龄委、关工委要主动作为、建言献策,确保修订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真正体现保护广大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的要求。司法所要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逐条进行研究,确保不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才能组织实施。综治办、信访办要对修订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合情合理、依法依规做好宣传引导,确保修订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参与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中来,让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的有力抓手。乡纪委和督查办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修订完善工作如期完成。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树立久久为功的理念,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融入日常生活,长期坚持,常抓不懈,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生命力,推进基层依法民主自治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巩固提升,更好服务我乡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入户上墙、定期宣传、民主评议等措施,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村(社区)监委会监督执行的作用,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

  同志们,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大局,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希望大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做深做实,确保修订完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2019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全乡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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